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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9-05-21  来源:   编辑:环境与材料工程学院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自身修养,激发学生参与实践的热情,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学分由教务处、学工部(处)、校团委牵头,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教务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认定工作。

    第二章 科技创新学分认定范围

    第三条 科技创新活动特指除第一课堂外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活动。凡在各类学科竞赛(包括挑战杯、创青春、创新创业等各类比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学研究、发表论文、发明创造、省级以上艺术及体育类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成果的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科技创新学分。

    第三章 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成绩,可获得相应的科技创新学分,具体分值标准如下:



    类 型

    项 目

    学 分

    备 注

    学科竞赛(包括挑战杯、创青春、创新创业等比赛)

    国际级竞赛

    特等、一、二、三等奖分别记9643

    竞赛类别及等级参见《烟台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级竞赛

    特等、一、二、三等奖分别记6432

    国家学会级竞赛

    特等、一、二、三等奖分别记4321

    省级竞赛

    特等、一、二等奖分别记321

    省学会级竞赛

    特等、一、二等奖分别记210.5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国家级

    验收合格后,记4


    发表论文

    SCIEISSCI收录的论文

    5

    学术论文以正式刊物发表为准,且作者单位署名为烟台大学

    ISTP收录的论文

    3

    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2

    在一般学术期刊(非科普刊物)发表的论文

    1

    收入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0.5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6

    专利拥有者单位署名为烟台大学

    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外观设计专利

    2

    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国家级比赛

    前四名分别记4321

    包括舞蹈、歌曲、摄影、书法、辩论赛、体育比赛等

    省级比赛

    前三名分别记20.50.25



    第五条 不分个人排名的集体奖项或成果,每个成员均获相应等级的学分;凡涉及个人排名的奖项或成果,第一位学生按相应等级学分的100%记分,第二、三……位学生分别按相应等级学分的50%25%记分……(依次类推,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

    第六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学分,只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记分;参加多项科技创新活动所得的学分可以累加

    第四章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前四周受理科技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烟台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学分申请表》(附件1),附相关证书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学院将核定的科技创新学分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期(3个工作日)内接受学生质疑,做出答复。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首先由学院调查,重新认定;对学院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一条 学院统一将申报材料(申请表、汇总表、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即可获得科技创新学分。在科技创新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科技创新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科技创新学分的用途及录入

    第十二条 学生取得的科技创新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相应的全校通选课的2个学分和各专业任选课的2-4个学分,但不能替代其他课程的学分。科技创新学分可以累计,但冲抵总分不超过4学分,冲抵后剩余的学分,作为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一种体现。

    第十三条 所有科技创新学分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录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项目,学生也可提出申请,由学院、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烟台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1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教务处、学工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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